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是指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问题 | 帮工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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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帮工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确认民事责任的归属时所依据的标准和法律原则。侵权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换言之,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根据各种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侵权责任形态可分为直接责任、自己的责任和替代责任,其中直接责任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在直接责任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是由于帮工人出于善意帮助被帮工人,因此对帮工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属于被帮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因此也是直接责任,应当遵守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帮工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此时要求被帮工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是否公平合理呢?对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在民法理论上,受害人的过错是一种特别的抗辩事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明确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据此笔者认为,帮工活动中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帮工人人身损害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义务帮工赔偿责任,借鉴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义务帮工活动的损害作出了合理的负担,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减少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还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 在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帮工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1、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帮工人的过失,也会出现帮工人致伤被帮工人的现象,这种情形虽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对这种情况依然可以按上述解释的精神处理。因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受害人必须是帮工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在帮工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受到伤害的,可由其自己承担损失。这是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被帮工人本人是受害人情况下的一种特殊情况而己。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受损害的,根据前述解释中这种情况下应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当受害人为被帮工人自己时,帮工人应当与被帮工人分担损失,如何分担应以具体情况为衡量依据。 2、帮工活动中与帮工无关的行为致他人受损的处理 例如,帮工人在帮他人运送房屋建筑材料途中将燃着的烟头扔向路边,导致麦草堆燃烧,而将在上面玩耍的小孩烧伤,这样的损失仍应由被帮工人承担。理由是,该帮工行为虽然超出授权范围(运送建材),但其扔烟头的行为发生在帮工过程中,与帮工活动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因为帮工人不可能在这样的无偿帮工过程中不抽烟。当然如果从事的帮工行为是必须禁止烟火的行为,帮工人再在帮工活动中抽烟则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了,如果造成他人损失,则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结束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处理 由于帮工活动的临时性,帮工活动常常是一次性的,甚至有时就是举手之间,在判断帮工关系时,应当注意这一特点,避免过分扩大帮工关系的范围,比如上例,如果帮工人在帮忙运送建材结束后回家,此时帮工关系即已结束。但其走几步之后将手中燃着的烟头扔向路边草堆上,导致在草堆上面玩耍的小孩烧伤,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帮工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相关案例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无过错不担责案情回放: 2008年12月12日,李某将农用车开到本村王某的维修店修理,王某在修理过程中,让李某帮助撬一构件,李某撬构件时,不料将构件撬飞,砸中修理师傅王某的妻子刘某的脚拇指。王某等人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由王某支付。刘某认为李某还应赔偿误工费、伤残补助等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是受王某的要求为其无偿帮工,王某是被帮工人,李某在帮工过程中造成刘某的人身损害,且李某对伤害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其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对李某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本案涉及的是义务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帮工人没有过错或者存在一般过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帮工致人损害中最普遍的损害赔偿形式。第二种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第三种是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被帮工人和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属第一种情形。李某到修理店去修理农用车,其修理行为是修理工的事情,李某帮助撬物件的行为,是应王某的请求而无偿帮忙。该行为属义务帮工,李某在撬物件时将物件撬飞,致伤刘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的损害应当由王某承担,而不应该由李某承担。当刘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时,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帮工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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