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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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的精神实质是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其特点而确定的。 二、涉外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它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享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该原则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二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享有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民事诉讼义务,不能因其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而有所歧视或者给予特殊照顾,这也是国际上的一个惯例。 2.对等原则。它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对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外处理国际事务的一项基本政策,目的主要是为了各国间相互尊重主权,有利于各国间平等交往。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中实行对等原则,一方面可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另一方面也能保护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进行民事诉讼时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原则这项原则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一是指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二是指由整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而不是由某个审判员或者人民法院的某个审判庭拥有审判权。 2.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有干涉的情形发生,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应当坚决抵制,不徇私情,秉公处理,依法办案。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切忌主观片面性,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认定案件事实。一是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三是证据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出示,由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切忌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律。 五、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自愿。自愿,是指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发自内心的同意,不得勉强,包括调解的内容都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审判人员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必须调解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审判人员提出的条件,更不能以判压调。比如,有个别审判员威胁当事人说,你若不服从法院的调解,将来法院作出的判决肯定对你更不利。 一般而言,自愿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时就自愿调解。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开始时或者进行中,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经过审判人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开始互相谅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审判人员对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应当积极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合法。合法,是指调解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程序、调解方法和调解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调解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制作成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书记员应当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才具法律效力。 六、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便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七、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应当诚实善良守信,兼顾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在不损害他人诉讼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诉讼利益。可见,诚信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诚信原则要求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都应当诚实、善良、守信;二是实质意义上,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各诉讼主体的诉讼利益。 八、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但这种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要受到国家的干预。在这个问题上,本条采取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有机结合。 九、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原则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执行阶段,发生了不少执行人员向当事人索贿、受贿、通风报信、对执行款提成等腐败案件,也发生了不少当事人滥用诉权,甚至采取威胁、利诱的方法强迫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严重地扰乱了司法公正。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整个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很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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