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中,在最终到达商品的消费和使用者手中之前,其所经过的环节越多,各环节所累计的营业额也越多,这就使按营业额计收的营业税有可能成为商品成本的主要增长因素。所以,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营业税的课税范围是有所不同或有所变动的,如商品生产和流通及劳务服务等,不再征收营业税,而以在流通环节税负较低的增值税代之。
问题 | 营业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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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营业税,或称销售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特征营业税一般不区分商品或劳务,而着眼于营业行为(销售行为),只要纳税人发生了营业行为(销售行为),就要对其营业收入额(销售收入额)征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此,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收范围有较大程度的缩小。1994年税制改革前,营业税是对商品批发、零售环节的商品流转额和服务性营业收入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改革后,缩小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将商品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工业加工、修理修配业务都划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则对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提供劳务服务征税。这样,营业税实际已成为主要对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亦即对第三产业)征收的一种税。 2.简并和调整了税目税率,均衡税负。改革前的营业税税目有12个,税率分为3%、5%、10%、15%和按进销差价征税的10%五档,税率差距较大。改革后经调整只设置了9个税目,税率档次也简并为3档(1997年金融保险业税率由5%提高至8%,从而使税率档次增为4档),大部分税目实行3%、5%的税率,对娱乐业设计了5%—20%的幅度税率,授权地方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当地适用的税率。这样,税目得以简化,税负相对减轻且各行业间较为均衡,有利于开展公平竞争。 3.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可靠。营业税主要对服务业(第三产业)征税,且纳税人一旦取得营业收入,不论成本高低、盈亏与否,均需按照规定税率纳税,税额随第三产业发展、随营业额增加而同步增长。因而具有收入稳定的特点,是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来源。 4.改革了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针对过去营业税法规减税、免税规定较多,越权减免、擅自减免屡禁不止的现象,改革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除税法统一规定的减税免税(包括起征点规定)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地区都无权减免税,税务机关也不再办理临时性、困难性减免事项。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调整要由国务院决定。 三、历史历史上,营业税因具有征税对象广泛、多环节课征、平均税负较低、征收简便易行等特点,曾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重要税收。但由于它是一种传统的流转税,故和产品税、货物税一样也存在税负累积的弊端,因此,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营业税大多已被增值税取代保留下来的营业税,其征收范围也大大缩小,一般只对一些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实行的一个税种,在我国也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但在各个不同时期,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不断调整的。早在建国初期,营业税就是工商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征税范围较为普遍。1958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工商业营业税和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将国营和集体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临时商业税合并为工商税,营业税作为单独的税种不存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为适应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商品流通领域出现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方式的新情况,又把工商税中对商品、服务业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征收营业税,恢复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从1994年开始实的税制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我国的流转税制又作了进一步的重大改革和调整,在工业生产领域和商业批发、零售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收入,繁荣第三产业,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相关法规目前,我国调整营业税征纳关系的法规、规章主要有: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自1994一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2月27日发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199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1994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印发的《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0日发布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月12日发布的《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9月11日发布的《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11月5日发布的《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4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等。 营业税制度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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