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绝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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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承兑的原因拒绝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持票人提示的远期汇票依法所作的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签署拒绝承兑证书的意思表示行为 具体地说付款人除可依据票据法的形式合法原则,对于违反出票规则、背书规则、持票人提示承兑规则的远期汇票拒绝承兑外,还可对下列违反规定的远期汇票加以退票拒兑法。 2、不符合原因关系的远期汇票。根据《商业汇票办法》第5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07条的规定,远期商业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 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并且承兑申请人(即实质意义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承兑提示时,还必须提交 购销合同等证据,付款银行则必须在“认真审查”后方按规定予以承兑。 根据《票据法》第62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后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被拒绝承兑后的法律救济一、追索权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 行使形式要件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 1.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行使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1.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2.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3.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效果 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有: 被追索人票据债务的消灭; 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 向前手的再追索权的行使。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方能成立。根据国内外法学界通说,利益返还请求权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 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存在过 持票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因为票据而生,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曾经有效存在过。如果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票据,如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 没有权利也就根本谈不上有请求偿还利益的权利或者若持票人取得该票据是出于恶意的,也没有利益偿还请求权可言。 2. 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届满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 如果票据权利没有丧失,那么持票人就可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必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因此,票据权利已经丧失,是利 益偿还请求权成立的前提。但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是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如果因其他原因丧失票据权利,如因债务被免除或票据遗失而被他人善意取得, 则不构成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至于持票人对权利的丧失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影响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3. 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标的,是指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的利益。所以,如果只有票据权利的丧失,而没有 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受有利益,那么,利益偿还请求权就不能成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受有利益,是指票据债务人于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 上所受有的利益,而并不是指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丧失而得以免除的票据债务本身。因为票据债务人有时发行票据并未收取对价。例如,出于赠与目的而签 发票据。关于票据债务人受有利益的状态,不仅包括其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出票时取得了对价,也包括其财产的消极增加,如以消灭既存债务为对价而签发票据。且 出票人、承兑人受有利益的多少,不以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时为准,而以受益当时为准。如果出票人签发票据是赠与行为,本身未受有对价,当票据权利丧失 而免除出票人和承兑人票据债务时,实际受有利益的是背书人(一般为收款人),但背书人所获利益源于出票人的赠与,与票据权利丧失无关。因此,这种情况下, 虽符合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前两个构成要件,但因不具备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这一要件,故不能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故此时的背书人也不能成为票据偿还义务 人。 4.偿还义务人限于出票人和承兑人 出票人和承兑人也就是票据当事人中票据主债务人,他们往往在票据关系中事先就受有利益。如出票人或者接受了申请人的 存款而出票(银行汇票),或者出票时由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履行而得到了对价(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也往往事先从出票人那里获得委托付款的款 项(银行承兑汇票)。所以,让他们返还这一利益是有合理性的。 其他次债务人,比如背书人,不能成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偿还债务人。 三、民事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注意事项随着现代企业经营活动联系的日益紧密,银行承兑汇票在企业间的使用愈加频繁。很多企业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不太规范的票据甚至是伪造的假票,给企业带来损失。
在此,我们对不可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些特征做一个归纳,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进一步规范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工作,从而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一般,有如下某种特征的银行承兑汇票即为不可收取: 1、背书人的签章不清晰; 2、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不清晰; 3、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位置错误,正确的做法是盖章时连接处的缝应该穿过骑缝章的中心; 4、骑缝章与前面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5、背书人的签章盖在背书栏外; 6、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有涂改、或是未写在被背书人栏上; 7、背书不连续:如背书人的签章与前道被背书人的名字或签章不一致; 8、汇票票面有严重污渍,导致票面一些字迹,签章无法清晰辨别; 9、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10、汇票票面字迹不够清楚,或有涂改; 11、汇票票面项目填写不齐全; 12、汇票票面金额大小不一致; 13、出票日期和票据到期日没大写,或不规范; 14、承兑期限超过6个月; 15、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16、汇票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不一致; 17、粘贴单不是银行统一格式; 18、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不符合前后逻辑关系,如后道背书日期比前道早。 上述1-9项为较常见情况,10-18项较为少见。不可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特征当然不止上述18种,不可能一一详尽列举,关键还是经办人要仔细认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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