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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毒品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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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犯罪侦查概述

要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首先必须对存在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侦破。只有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才能对之进行后续的刑事审判并依照法庭认定的证据对其判处刑罚。也即,通过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来获取犯罪的证据,并且保证这些证据的合法有效对于打击毒品犯罪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毒品犯罪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一种,与刑事案件是种属关系,因此,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应遵循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和普遍规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但是,毒品犯罪案件因其自身特点,又具有和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个性特点。毒品犯罪的自身特点使得毒品犯罪的侦查存在特殊性,进而影响到毒品犯罪特殊侦查手段的采用。

二、毒品犯罪侦查的特殊性

1.侦查方式具有特殊性

从侦查理论上,将犯罪侦查划分为被动型侦查和主动型侦查。被动型侦查是较为传统的侦查方式,是指公安机关对通过受害人或第三人报案,或在工作中发现的犯罪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的侦查活动。主动型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尚未开展、正在开展但尚未全部实施完毕的犯罪活动,采取特殊的侦查手段,根据有关线索或情报主动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并努力制止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侦查活动。根据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的犯罪特征、犯罪行为、犯罪实施、犯罪结果均较为隐蔽,如采取传统的侦查模式,一般均需毒品犯罪实施完毕方可被发现,不利于毒品犯罪的预防及控制,因此适宜采取主动的侦查方式,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即,毒品犯罪案件以主动型侦查为主,侦查的主动性特点突出。

2.侦查目的具有特殊性

毒品犯罪侦查目的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或然性、单一性,案件侦查的目的为破获案件,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毒品犯罪案件不同,司法行政机关更关注于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希望从源头、过程等方面进行控制和制约。从以上分析可知,毒品犯罪依靠主动侦查,侦查目的虽包括制裁,但更致力于通过犯罪侦查及时发现犯罪,制止并中断犯罪行为,为毒品犯罪防控服务。即,毒品犯罪更关注侦查的附加价值一一为毒品犯罪防控服务,毒品犯罪侦查的打击和预防作用较其他犯罪侦查更为突出。

3.侦查手段具有特殊性

因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在形式、目的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作案手法隐蔽性突出,决定了毒品犯罪侦查手段具有特殊性。毒品犯罪案件一般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结果和可供勘查的现场,也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大多数也没有目击证人和报案人。即需依赖于情报,并采取诱惑侦查、破案留根、监视措施、控制性交付等特殊的侦查手段,方可取得较佳的效果。笔者将在本章设专题介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侦查手段。

4.侦破时间具有特殊性

案件侦查需要准确把握破案时机,毒品案件侦查因其终极目标为防控毒品犯罪,切断犯罪源头,而更关注案件侦破时间的适时性。即,要在确保安全的前,下尽量扩大战果,争取端掉毒源,摧毁全部犯罪渠道。所以,侦查机关准确把,毒品犯罪的全过程,采取监视跟踪、打入内部、收买特情、实施技术侦察等措施:掌握犯罪动态,确定侦破案件的时机。所以说选准最终全面收网的时机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案件破获的深度以及防控的覆盖面。因此,应根据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侦查的特殊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采取多警种、多手段联,侦查,扩大战果。

5.侦查协作具有特殊性

毒品犯罪的跨国、跨地区和流动性、周期性的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侦查必充分依靠协作。缉毒协作既包括侦查机关各职能部门、各警种之间内部的合竹也包括侦查机关与海关、边防以及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相关部门之间横一的合作,还包括国内机构及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合作。在协作事项上,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侦查手段、调查取证等方面均可协作。可见,毒品犯罪理件侦查协作在协作形式、协作内容、协作领域等方面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三、缉毒情报

缉毒情报,是指“在打击毒品犯罪和预防毒品犯罪的领域里,供决策、部署和行动所必需的毒品犯罪信息以及对其进行加工研究的结果”。即缉毒情报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一为毒品犯罪信息,其二为对毒品犯罪信息分析后产生的成果。毒品犯罪案件无法遵循一般侦查策略从现场、人员到犯罪嫌疑人,即从收集证据到查找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程序,而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是围绕毒品展开的调查侦破活动。情报工作对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各国缉毒部门均非常重视毒品情报工作,设置专门的情报机构,配备专职的情报人员收集、评价、核对、分析和报告所有关于毒品犯罪的信息。在我国,对缉毒情报的认识经历了从“毒品犯罪情报”到“禁毒情报”再到“缉毒情报”的发展过程。缉毒情报工作是通过建立系统的缉毒情报网络反映一定地域的从宏观到微观的毒品犯罪状况,为缉毒活动服务。在侦破毒品案件的工作中,情报信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情报至上”、“情报主导侦查”的理念己经逐步确立。

我国于2008年6月26口成立了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对推动禁毒情报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全面提升禁毒情报分析研判能力、毒品检验科研能力、禁毒实战培训能力,进一步发挥禁毒宏观决策的参谋作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就各地方缉毒部门的工作而言,也摸索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作模式。例如某省缉毒情报信息“筛、查、盯、集”四步工作法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筛”即通过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等现有的资源库,通过批量比对与专项比对相结合,及时发现涉嫌吸贩毒人员。包括充分运用省级公安机关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情报信息研判平台等己搭建好的资源库进行批量比对,以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专门比对两种;“查”即通过重点人头研判分析进一步确认吸贩毒人员。同时从以下几种方法中相互印证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同音”模糊查询确认、开关机基站确认、常住及暂住人口确认、银行帐户户主确认、手机号码机主确认、前科劣迹确认、旅馆住宿记录确认、车主身份确认、宽带安装记录确认、场所从业人员查询确认、上网人员身份登记确认、车辆违章记录确认、乘机信息中专项比对、己入所相关人员询问、原籍同户查询确认、外线跟踪拍摄等;“盯”即建立一个涉毒高危人员信息库对尚未查明的吸贩毒嫌疑人员进行定期比对、逐步挖掘。“盯”是对每一个阶段发现的大量吸贩毒嫌疑人员信息进行反复比对研究的过程,也是对遗留线索长期经营的过程;“集”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作为缉毒侦查员,除了刻苦学习禁毒专业知识外,还应“集”网络、心理学等多领域、多学科知识于一身,潜心研究,才能开拓思路,学以致用。其二,侦查员要在平时工作中主动收集涉及吸贩毒信息的各种资源,为下一步“筛”、“查”做实基础工作:可以通过破案留根、定期到戒毒所及劳教所发掘高质量的缉毒特情,获得吸贩毒信息资源。“筛、查、盯、集”四步工作法是一个有机循环的过程,是整合现有资源、实现高效的一种工作模式,是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体现。

四、跟踪监视

跟踪监视,是指对人、组织、车辆、地点或物品暗中进行连续或定期的观察,以获取有关犯罪活动或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一种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跟踪监视被广泛使用,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对有组织的毒品犯罪活动,监视跟踪是唯一可以用来直接发现毒品来源、运送人和接受人的侦查手段。

1.监视的目的

在毒品犯罪侦查中采用监视措施的目的在于:获取犯罪证据;保护内线侦查人员或证实其提供的情报;监督犯罪嫌疑人查出同案犯;核查毒品犯罪线索提供人的可靠性;查出隐藏的毒品;预防犯罪的发生或实施拘捕行动;获取口后用于审讯的情报;核实通过其它来源获取的有关毒品犯罪的线索和情报;查明毒品犯罪案件相关人员的行踪。需要说明的是,监视不是一种独立的侦查措施,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侦查手段。

2.监视的要求

监视侦查对侦查人员有较高的要求,必须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包括责任感、较好的职业技能、审慎细致的工作作风、敏锐的洞察力等。监视是侦查活动的基本工作,是缉毒工作的有力武器,监视措施进行的好坏不但对下一步缉毒侦查工作产生影响,而且可能关系到全案侦破活动的成败。在监控行动中,要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协调行动的整体观念,确定行动的指挥者,制定应变措施,具体规定所有参加人员的职责。

3.监视的方式

一是跟踪。跟踪,是指缉毒侦查人员以隐蔽的形式尾随侦查对象,监视控制其活动,以达到揭露和证实毒品犯罪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根据跟踪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跟踪分为徒步跟踪和载体跟踪两种。跟踪是缉毒侦查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跟踪前应认真作好以下准备:一是选择适合的跟踪人员;二是掌握跟踪对象的基本情况;三是了解跟踪活动涉及地区、场所的地形、环境,对跟踪区域提前进行巡视,对周围环境进行细致观察等;四是化装准备;五是器材的选择和检测;六是确定跟踪人数、跟踪形式和跟踪方案。

二是监视。监视可分为移动监视、静态监视、电子监视三种。移动监视是指通过跟踪或利用特殊的监控设备,对移动的监控对象或物品进行跟踪监视的过程;静态监视是指在犯罪嫌疑人经常出现的地点或区域,如单位、住宅、其他活动场所等,建立固定侦查据点,在保证不被监控对象发现的前提下,实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踪;电子监视是指利用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如宾馆、银行及各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监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

三是监听。监听也称为通讯监听,指刑事侦查机关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在当事人住所或特定活动场所安装监听器,或者通过技术手段监听当事人通讯工具以达到获取通话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所以从技术上讲,监听可分为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监听和在经常活动场所安装监听器的电子监听,监听器又分为只监听通话的监听和既可以监听通过内容又可以看见视频的电视监控。

四是运用监控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监控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适用的合法性。从侦查行为本身的效力而言,监控措施一经实施,极易造成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故监控措施属于技术类秘密侦查措施的一种,侦查人员应遵循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基于对人权问题的重视和对程序理念的推崇,大多己通过立法或判例形式对秘密侦查手段给予了完善的规范。

五、破案留根

所谓破案留根是指对走私、贩毒等犯罪集团案件,侦查部门在破案之际或破案之后,故意放纵其中的一个或数个成员,以便能追循其活动踪迹,向纵深方向扩大线索将犯罪集团的所有成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可见,破案留根具有“更有效地打击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的作用。

1.破案留根的对象

破案留根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打击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破案留根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毕竟将犯罪分子重新放归,其会继续实施何种犯罪是难以预知的;而破案留根的目的也并不一定会因为放归犯罪分子而一定能够达到。因此,明确破案留根的适用对象,对于破案留根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破案留根的适用是为了进一步打击犯罪,所以,与此目的不符的破案留根适用应当避免。因为“留根”仍然存在使得犯罪分子察觉而逃脱的风险,本身应当谨慎适用。总之,破案留根的适用需要明确其适用的对象范围,以避免产生负面效果。“留根”策略主要是针对希望以点带面、以小见大的正在侦查即将破案或实施破案时的贩毒集团案件,对于其他毒品犯罪案件不宜采取该方法。此外,对于具有下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宜采取该策略:具有严重罪行,如无法再次抓获将产生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如集团头目、首要分子等;己基本被摧毁的犯罪集团,留根意义不大的情况。

2.破案留根的方法

破案留根的关键是为了迷惑犯罪集团的个别成员,促使其引发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的暴露,使我办案机关能循迹抓获漏网的犯罪人。因此,实施该策略时应将策略实施知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采取一切措施避免犯罪嫌疑人知情,在实施方法上可采取佯装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予以释放,或创造条件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逃走”,造成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的假象。

此外,从破案留根的目的分析,要想取得预期效果,在留根之前或留根时,应做好跟踪、侦听和监控等工作,密切注意留根对象的活动踪迹,及时发现新的线索,并做好破案的其它准备工作。总之,对于留根对象,侦查机关应当采取恰当的方法掌控其行为及去向,以为防止恶性结果的发生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同时也为达到破案留根的目的创造条件。

3.留根的审批手续

由于破案留根有使得犯罪分子逃脱的危险,所以其适用应当遵照严格的审批手续,使得破案留根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运用破案留根策略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即,侦查机关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及具体操作流程,将审批权赋予具有决策权限的负责人,严格限制权力下放,如仅授权公安缉毒专案组组长采取破案留根审批权等。同时,对于违反破案留根适用的审批手续的行为,应当对侦查人员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以保证破案留根审批手续的切实有效实行。

六、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警察诱饵,来源于法文“agent provocateur",原指法国大革命爆发前,路易十四为逮捕革命党人所使用的特务手段,后来逐渐转变为指以使他人犯罪而落网为职业的警察线民。在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这种特殊侦查手段大量存在。一般的做法是,警察或警察雇佣的犯罪集团原成员,扮作犯罪者,根据己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犯,伪装要买卖毒品、宿娟或行贿,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当即将嫌疑犯抓获。这种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诱惑之前己有犯罪行为,所以称之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二是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则是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所以被称为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

在我国,诱惑侦查作为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一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己得到普遍认同,有限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既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有利于严厉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毒品犯罪。但是由于我国至今未以立法方式对诱惑侦查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规范,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我国目前对诱惑侦查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2008年出台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所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通知以及司法实务部门操作实务中称之为“特情引诱”。

七、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确立的打击毒品犯罪尤其是跨国毒品犯罪的措施。根据《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

1.控制下交付的特点

一是隐蔽性。在允许毒品的继续运送过程中,侦查机关应以外线监控为主,内线侦查为辅,所有行动均需以秘密的方式进行。

二是协作性。控制下交付依赖于各方的通力配合,包括国内各个环节及跨国的合作。在实践中,控制下交付的实施顺利与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联合侦查当事各方沟通配合的程度。

三是风险性。控制下交付的对象均为对社会危害极大的各种违禁品,一旦控制下交付实施不力,将导致相关违禁品脱离控制而流入社会,不仅原本扩大战果的侦查策略失败、放纵了犯罪,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相关违禁品流入社会将会给社会公众带来无穷的危害。

四是时效性。从发现违禁品到决定是否进行控制下交付,时间十分有限,在有限的时间内,要快速决定、抓住时机,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五是严格的程序性。在使用该手段之前,应当确保相应的协调、协助机制己经准备妥当,有关的监控人员、监控设备、监控路线等准备工作也已经就绪。

2.控制下交付的程序

一是控制下交付的准备,即发现违禁品,既可能根据卧底或者线人的情报,也可能是由相关执法机关(如海关、边检等)在口常检查中当场发现。从实践情况来看,以前者居多,而在口常检查中发现违禁品并不常见。

二是控制下交付的启动,即执法机关在发现违禁品应当迅速判断该案是否具备采取控制下交付的基本条件,衡量相关风险,并进而决定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方式,包括是采用无害的控制下交付,还是采用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是仅在一国领域内实施国内控制下交付,还是有条件实施涉外控制下交付。

三是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即执法机关首先要“若无其事”地对违禁品放行,然后开始使用各种监控手段密切关注违禁品的流向。监控以违禁品为主要目标,同时需要扩及到所有可能接触违禁品的人员。监控的方式可以使用乔装侦查员或警方线人乃至拟用的犯罪分子作为违禁品的运送者,采取人货同行的监控方式,也可以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暗中监控原有运送人或者物品流向。

四是控制下交付的终止,即决策人员适时作出收网决定,抓获有关犯罪人并保全相关证据。

3.我国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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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5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