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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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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概述

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名的设立,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刑法对公民财产权利重视程度提高的标志。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侵占罪有着独立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明知是自己合法持有的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所有人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是法定刑较低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犯侵占罪的,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仅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财产犯罪中,侵占罪因性质不如其他犯罪恶劣且处刑较轻不为大家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该罪涉及民法上较为复杂的“物”、“占有”等概念,在具体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上却是问题较多的一个罪。

二、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侵占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一)侵占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正确界定侵占罪与非罪,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1、从罪过形式上区分。侵占罪主观上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为的目的,不能构成侵占罪。2、从犯罪对象上区分。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即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属于上述特定财物,则不能构成侵占罪。3、从行为方式上区分。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且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虽然数额较大,但在他人的一再索要下并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或者虽然拒不退还或交出,但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均不能构成侵占罪。

(二)侵占罪与不当得利行为的界限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当得利可以说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不当得利是债的根据之一。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受领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利益受领人也有义务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其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拒不返还他人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否则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不当得利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当得利中的利不是他人的财物而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利益,如将租来的房屋非法转租而收取的租金或财产上的利益,如接受他人的服务或劳务等,那么就不应将其视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四、侵占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一)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属于广义上的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侵犯的都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实施了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两者仍有明显区别:1、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任何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后者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木员。2、客观表现不同。侵占罪表现为将数额较大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而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条件。3、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4、主观方面都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同。侵占罪明知是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交出;职务侵占罪则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以他人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就已占有或持有该财物,它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任何他人的财物,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并不持有该财物,且只限于动产。2、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交出,即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是公开状态;而盗窃罪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采取不让财物所有者、管理者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3、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形成于占有或持有他人财物之后;而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形成在非法持有他人的财物之前。4、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盗窃罪则没有该限制性要求。

(三)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且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业己持有该财物;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的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并不持有。2、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在行为人业己持有他人的财物之后;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取得他人的财物之前。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则是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一般较容易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情况。

(三)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五、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关于侵占罪有无未遂的问题,各国刑法规定各不相同,因为考虑侵占罪中,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就已经持有财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其客观上表示出将他人财物侵占的意图就构成既遂,因此成立侵占罪未遂情况极少,所以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未规定对侵占罪未遂进行处罚,但也有少数国家的刑法明确规定处罚侵占罪未遂犯,如德国刑法第246条第3款规定了对侵占罪未遂犯的处罚;韩国刑法将侵占罪划分为普通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侵占脱离物罪,对前二者刑法规定未遂犯也要处罚。台湾地区多数学者认为侵占罪是即成犯,行为人只要实施构成要件所描述之行为内容即可成罪,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明白地表示出变持有为所有之行为,就可构成侵占罪的既遂。所以,在理论上实难想象有未遂状态。①但也有学者认为,侵占罪之未遂,乃行为人表现其变持有意思而未达到目的之情形。尽管如此,在台湾地区至今仍未见有侵占罪未遂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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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6: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