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职务犯罪怎样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类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利用职务犯罪怎样减刑? 利用职务犯罪若是想要减刑,需要满足在服刑期间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等的条件,具体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职务侵占如何认定职务? 只要在单位就职,且承担一定的职责,那么就认定其在单位有职务。具体可以以下方面对职务进行认定: 1、职务要界定具体的职能,即职务本身。 职务本身应该是永久性、持续的。至少在界定职务时,根据当时所获得的知识来看,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必须要做的职务。 比如市场营销经理,是每个企业都需要有的一个职务。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需要有这个职务。只是,有些企业是由一人担任,有些企业是由多个人分担,还有些企业被某个人兼任。 2、职务要界定期望员工做出的具体贡献。 每一位员工,在进入某个职务或角色时、或者在晋升时、或者每年,都需要对自己提一个问题:如果自己和公司能够做好,那么应该做出哪些具体贡献以便公司对绩效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呢? 职务界定的产物,主要是职务说明书。职务说明书就是职务的使命陈述,应该符合企业的“业务是什么以及应该是什么”的界定。 职务在某段时间内都有自己具体的工作安排,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安排会发生些变化。此时,职务说明书还描述以前的职务内容。因此,职务说明书就落后了,就需要调整。 对于一位有成就的员工来说,总是会超出职务说明书所勾画的职务范围。因为他能够及时跟进企业的目标调整自己的工作安排,进而做出贡献来影响企业绩效和经营成果。 因此,优秀的人,为了创造未来,一定会试图超越过去已经做过的事情。比如,一位优秀的演员,总是能够推出令人震撼的作品。就是因为他不断的挑战自己,改变自己,超越自己。 3、职务要界定各种关系。 职务关系包括:向上的关系、向下的关系、横向的关系。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以上三种关系都是双向的。向上的关系,每个员工都要为上级单位实现目标做出贡献。向下的关系,必须确保下级单位知道和了解自己要求他们做什么、必须帮助他们制定目标、帮助他们实现目标。比如,需要负责下级单位获得所需要的工具、人员和信息。 4、职务由该职务所需的信息以及该管理人员在信息流动过程中的位置来界定。 员工需要知道自己需要了解什么信息,这些信息是用来做什么的;这些信息具体从哪里获得;员工必须确保向自己提供信息的人,能够了解自己的需要。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不管职员在什么单位就职,都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侵占单位的财产,否则一旦侵占的财产数额达到法定的标准,那么实施了侵占行为的职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的情形,不管是否被判处刑事处罚,都一定会留下案底。 任何在单位就职的公民,都最好不要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犯罪行为。发现他人利用职权犯罪的,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对利用职务犯罪怎样减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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