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责任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消防责任事故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由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医疗事故中的免责事由是哪些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在输血中造成感染。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由哪些构成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