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应当如何去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一、一房二卖应当如何去处理 有关一房两卖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被买卖的房产是否已完成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若已经完成登记,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将归属至已完成登记的当事人手里;反之,倘若未能完成登记,则需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哪方承担了全部或大多数的购房费用来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即支付了所有或者大多数购屋款项的那位购买者有权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最后,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同的先后次序也会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产生直接影响,通常情况下,优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将会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两卖应该怎么判决处理? 一房两卖的处理原则: 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取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房地产,必须登记所有权的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已合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其他买受人不得主张其权利;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买受人可以依法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房屋所有权未转让。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将房屋交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应当如何去处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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