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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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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之修正

老年人犯罪,顾名思义是指老年人实施的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对于老年人的年龄界限规定不一致。但是大多数国家都以60岁作为界限,我国也基本采取这一标准。至2010年6月,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达到1.67亿,约占总人口的12.8%}1}0按照国际通行的定义,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因此,对于老年人的刑罚制度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方面来讲,老年人由于各器官的老化和衰退,感官系统逐渐降低,社会交往变少,精神孤独感增强,所以其与青壮年相比,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方面有所下降。另外,从现代刑罚的目的来看,犯罪的老年人除了极个别的情况,比如累犯、惯犯等,一般来说社会危害性不高,加之自身身体状况,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低,人身危险性不高,其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除了极个别的残忍的暴力犯罪以外,如果对于老年人科处严厉的刑罚,其社会认同感不高,公众情感也难以接受,其一般预防的效果不佳。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人犯罪作出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即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在处罚上的宽肴态度。

2、对老年人犯罪原则上免除死刑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这为我国对老年人犯罪有条件地保留适用死刑提供了依据。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老年人的犯罪作出了从宽的规定。例如,《芬兰刑法典》中规定了对于老年人等心智有缺陷之人或因诸如此类的原因而实施之行为,不罚。《墨西哥刑法典》规定了65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不适用死刑。俄罗斯、蒙古等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我国自西周开始,就有“年老健忘者或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口老龄化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虽然没有明确的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是普遍的做法。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亦不乏对于老年人从宽的规定。因此,为顺应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同时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协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于老年犯罪人原则上免除死刑的规定,即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以外,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对“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理解,此次修正案中除了规定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外,还做出了特别的规
定,就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之人死亡的除外。特别残忍的手段,可以比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的手段理解。首先,行为人在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之前就有致他人伤残的故意,例如割人耳鼻、挖人眼睛、砍人手足、泼诸如硫酸的强腐蚀性溶液致人毁容、烧伤、烫伤他人的致人残疾的。其次,在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中,产生致人伤残的故意或者客观上有致人伤残的行为,在伤害过程中时间的长短、次数的多少、参与人员的多少、以及过程中对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摧残。最后,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之后,行为人产生的致其伤残的主观故意,例如将盐洒在伤口上或者用烟头烫伤受害者等。以上这些都是关于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使用这些手段致人死亡才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没有造成死亡,也不可以适用。

3、扩大了老年人缓刑的适用

缓刑是指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日。缓刑具有其他刑罚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可以避免犯罪人交叉感染,减少监禁成本,同时缓刑还具有一种自我督促和对外警示的作用。而且能够更好的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集中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优势。不仅是在我国刑罚制度当中,在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中也占有及其重要的位置。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人适用缓刑进行了规定:“……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该规定实际上是对老年人缓刑适用的扩大。《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缓刑的修改,更多的体现了对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精神,即在同时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下,对于一般的犯罪人是“可以”宣告适用缓刑,对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应当”宣告缓刑,这从实质上来说是扩大了对于老年人缓刑的适用范围。

4、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依法在社区中监督、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日。作为相对于监狱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由《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写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和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在我国刑法中的正式确立,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社会成本,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行刑社会化发展中有着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有效的减少和避免监禁刑带来的不利影响,更符合老年犯罪人的自身特点,由于对老年人人身危壶陛较之青壮年人低!刀,其犯罪往往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宣泄消极情绪,加之已经年老,再犯危}金陛很低,因此对其收监的教育改造意义不大,同时对老年人收监的司法成本也特别高昂。

二、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轻缓化的原因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

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包含宽严相济思想的惩办与宽大想结合的刑事政策也曾在我国长期实行。在新的历史背景下,重新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2010年2月8口,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意见》中一项重要的具体要求:对老年人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事实上,老年人由于年龄等方面的原因,自我控制能力下降,犯罪后再犯罪的可能性也与普通成年人有显著的差别,如果对其犯罪不与普通成年人予以区别的话,法律的公正性很难得到良好的社会认同,那么,刑罚的效应也不会得到我们所预想的效果。从刑事诉讼程序出发,可以通过刑事和解、起诉便宜、裁量减轻、社区矫正等方面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自古代沿袭下来的传统,同时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对于老年人犯罪的普遍认识。因此,对于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坚持从宽处罚的原则。

2、刑法谦抑性要求

孟德斯坞指出:“在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国家,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适用刑罚。笔者认为,谦抑性这一刑法终极价值决定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必然性,同时,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价值追求。非犯罪化和轻刑罚化是刑法谦抑性实现的最好途径。犯罪就要受到刑罚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然的要求,对于老年人轻微的犯罪刑事犯罪,可以通过诸如刑事和解等非刑罚化的途径解决;对于其他严重的犯罪,则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等,给与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理论在老年人犯罪处罚方面的重要体现。

3、刑罚人道主义要求

“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2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了这个观点,其中包括了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刑罚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人性等德行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折磨、恐怖等形象相对立,刑罚人道主义表现出国家在规定和运用刑罚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与不断落实,刑罚人道主义的理念仍然处在不断向立法与司法领域渗透的阶段,刑罚制度在这样一种理念的指导下,必将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现代刑法要求的人道性,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残酷的刑罚;二是保护与尊重罪犯的基本权利;三是帮助罪犯回归社会。针对本文探讨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也将是刑罚人道主义的理念在刑罚体系中的表现之一。目前,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严刑酷罚已经不存在了,保护与尊重罪犯的基本权利以及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是我们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步入老年,本应安享晚年,却因为一时冲动或其他种种原因,而不得不承受刑罚制裁。我国悯老爱幼的传统思想以及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都不应该承受过重的刑罚制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关爱老年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帮助老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必然选择。

4、刑罚目的实现的需要

人到了老年阶段,神智意识等变得模糊,某些刑罚手段已经不能对其产生相应的改造作用,同时,刑罚目的的实现也成为现实困难。事实上,在生理上老年人已经接近了生命的终点,在量刑上给与老年人特殊照顾或者适当的从宽处罚并没有违背刑法公正性,反而有利于其再次改造和早口回归社会,既节约了法律资源,同时也实现了对老年人的教育改造。这样在实现刑罚目的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更能得到人们的认同。

三、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未来趋势

老年人犯罪不单是单纯刑法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老年人犯罪的处罚问题上,《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已经迈开了一大步,但是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应以此为契机,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大。

1、排除老年人累犯

《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1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人道主义关怀,实现了刑法的区别对待。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刑法修正案(八)》排除了其作为累犯的主体,而对于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并未作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基于多方面考虑,对于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将其排除在累犯制度之外。其理由在于:首先,刑法理论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在未成年时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增强,但在进入成年后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减弱,直至衰竭的过程。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原因,老年人有着不同于一般人的特点,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有一定程度的衰退,其刑事责任能力明显减弱,再犯可能性已相当有限;其次,排除老年人累犯,可以实现立法的同一性,使得累犯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这两类特殊主体的犯罪上均体现出人道主义关怀,体现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再次,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实施正常的刑罚,已经可以有效达到刑罚的效果,没有必要将已满75周岁以上的人从重处罚,使其在狱中度过余生。这对于减少老年人在监狱改造的人数、有效解决监狱拥挤现象、降低刑罚执行的执行成本、促进刑罚文明具有积极作用。

2、进一步降低死刑适用限制的年龄起点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方式使其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老年人年龄本身已大,其服刑期间死亡的概率更大,其再犯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完全有必要降低死刑适用限制的年龄起点。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计,2008年男性平均寿命为70岁,女性平均寿命为74岁,人均寿命为72岁。所以,笔者建议,今后立法以70岁作为死刑限制范围起点。相应地,对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情节,应当予以适当的放宽,可以作如下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70周岁至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刑罚体系结构的合理,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犯罪的宽肴制度。

3、废除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例外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排除死刑的适用。这表明对于死刑改革的不彻底性。对于老年人犯罪是否一律免予死刑,在刑法修正的过程中,学者们也存在分歧。修正草案一稿没有对老年人犯罪免死规定例外的情况。但是,在审议过程中,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质疑,认为对于老年人犯罪不应没有条件限制,实践中各种案件复杂,立法应该能够面对纷繁的社会变化,不能朝令夕改,这也是立法特别是刑事立法的稳定性的需要。也有学者认为,实践中年满75周岁的人,有相当多人尚有犯罪能力,因此不应该不加条件限制一律免死。甚至有学者认为,如果对于75周岁的老人犯罪一律免死的话,会导致一些老年人被社会极端组织利用,他们可能会利用老年人犯罪,制造恐怖事件。最终《刑法修正案(八)》的定稿对于老年人犯罪原则上免死,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内涵和外延,学术界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是指老年人故意杀人的情况。也有学者认为,除故意杀人之外,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等。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全国法院判处的案件中年满70岁以上的老年人被判处死刑的极为罕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罪犯中,年龄最大的为88岁,即湖南韦有德故意杀人案。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韦有德死刑立即执行。韦有德以自己年事已高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为由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在刑法未规定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时候,法院判例同样体现了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从“韦有德案”的判决结果来看,虽然要求法律必须稳定,但是法官并未苛求静止不变。借助自由裁量,判处了合适的刑罚,克服了亦步亦趋的判断逻辑。纵观国外立法,对达到一定年龄的人不适用死刑均不存在例外规定,也并未出现老年人“大开杀戒”的局面。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以及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并未作出例外的规定。相比这两类人,老年人的犯罪能力与再犯可能性甚至更低。因此,无论从我国的恤刑传统出发,还是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出发,对于老年人犯罪都应该排除死刑的适用,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要求。

4、分段设定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老年人由于其自身原因,其生理与心理机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减弱。其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下降,且对其教育改造成效不大,成为现代各国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上普遍予以从宽处罚的对象,其刑法处遇也成为人权法律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不同年龄阶段的老年人其辨认、控制能力也存在不同。对所有年龄层次的老年人犯罪都处以相同程度的刑罚存在不妥。这是“一刀切”的粗疏立法模式的产物。“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是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刑事立法上的反映,这一立法原则是值得我们作出反思的。这种表面上看起来仅仅是立法技术的不同,实际上常常隐含着立法观念上的重大差异,并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的不同效果。从法律的发展趋势来看,细密的立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相适应的。既然我们选择了法治,就应该抛弃在立法技术上的所谓“特色”,走立法上“宁密不疏”的法治之路[17}。法已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只有采取更加明确、具体、周密的立法形式,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实现的途径。在这一点上,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值得借鉴。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即:不满14周岁的人对于任何犯罪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老年人犯罪而言,我国刑法应当根据老年人年龄的不同阶段划分不同的刑事责任,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这有利于进一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强化对老年犯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从而有助于对老年人犯罪的合理、有效的处理,并且有助于增强刑法对此特殊保护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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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