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1、从宽原则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从宽处罚原则的体现。从宽处罚原则的基础是: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较易接受教育改造。该条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其他犯罪相同或大体相似时,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对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应严格执行这一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一原则是正确执行的前提。所谓“应当”,是命令性规定,是“必须”“一律”,凡是未成年人都必须适用。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有其他的选择。在正确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正确适用这一原则。在对未成年人适用从宽处罚原则时,到底是选择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应根据行为人罪责的轻重、犯罪的原因、悔罪的态度、改造的难易程度来选择。 2、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夕,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颁布的有关少年刑事案件审判规定中都强调了这一点。2012年3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章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一次从基本法的高度确立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管之前相关法律己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特殊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明确了基本指导思想。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四分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为14周岁,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任何危害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推定己满16周岁的人己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任何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7 4、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其成熟程度与成年人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宽处罚。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1、未成年人犯罪与主刑的适用(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的适用 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基本上不适用死刑,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贯刑事政策。 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修改了1979年刑法第44条“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规定,标志着在我国彻底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在刑法修改中也有人提出建议,认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死刑适用应规定为,未满18岁的罪犯,一般不适用死刑。但对于个别罪行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可以判处死缓甚至死刑立即执行。 (2)未成年人与无期徒刑的适用 由于无期徒刑是对未成年人适用的最高刑罚,正如对成年人适用死刑的条件一样,应符合以下条件:1、客观行为是刑法中规定了最高刑为死刑的罪行,且已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2、主观恶性大,即罪大恶极。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而 言,以下几种情形,方可适用无期徒刑。 一是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为死刑的罪。例如: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论罪应处死刑。这种情况下根据刑法典第49条有明文规定,不能对该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只能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此类情况在司法实践可能还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成年犯罪人还同时具备多种从严情节,如系累犯,因对未成年人最高只能适用无期徒刑,故此类情形下的从重情节在量刑中再没有意义。二者同时还具有其他从宽情节,如从犯、自首、立功等,那么,就不能对其判处无期徒刑,而应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再从轻、减轻处罚。 二是未成年人犯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罪。例如:未成年人盗窃普通财物数额巨大且情节恶劣,论罪应处法定最高刑即无期徒刑。但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对其适用无期徒刑,只能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也有例外,如该犯又有累犯或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等从重处罚的情节,对此类具有多个逆向量刑情节的未成年人,按照逆向情节竞合,相互抵销后,从严情节优于从宽情节的,可适用无期徒刑,否则,不能适用无期徒刑。 (3)未成年人与有期徒刑的适用 有期徒刑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中适用频率最高的刑种,可以说,有期徒刑是刑罚体系的中心,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也不例外。对未成年人适用有期徒刑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在以有期徒刑为唯一法定刑的犯罪中,有期徒刑可以直接作为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结果而适用。但是,如果没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时,对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相对较短的刑期。 二是在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为最高法定刑,以有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有期徒刑的适用有二种方式:一是作为不够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判处相对较短的刑期。二是作为相对于无期徒刑减轻处罚的结果。在具体案件中,本来应当对未成年人犯判处无期徒刑,但由于犯罪人未成年这一事实,所以对无期徒刑减轻处罚而适用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宣告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相对长一些。 (4)未成年人与拘役的适用 第一,拘役刑的适用对象一般是性质较轻的犯罪或者性质虽然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来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而且情节也都较为严重,因此,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一般没有适用拘役刑,适用拘役刑的未成年人主要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过失犯罪或者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拘役刑。 第二,在拘役刑为法定最低刑时,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如果犯罪不够判处有期徒刑的,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拘役刑,但是应当判处相对较短的刑期。当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判处较短的有期徒刑时,拘役刑也可以作为对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罚适用,不过,拘役的时间相对可以较长一些。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时,拘役刑的适用方式有三:一是对不够判处有期徒刑但也不能仅处管制的犯罪人直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拘役的期限可以相对较短,以体现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原则:二是对本应该判处较短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作为从轻处罚的结果而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拘役的期限可以相对较长一些。三是作为相对于管制刑从重量刑的结果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除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之外,又同时具有一些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拘役可以作为未成年人减轻处罚的结果适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拘役刑一般是减轻处罚的结果。 第三,尽量避免适用拘役刑,对可适用拘役的未成年人,可考虑多适用缓刑,缓刑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拘役刑的不足。 (5)未成年人犯罪与管制的适用 第一,管制刑适用的对象只能是一些故意犯罪但较轻微的犯罪人。由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几种性质一般都很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这些犯罪的法定最低刑很少有判管制刑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管制刑的未成年人主要是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较少适用。 第二,管制只有在有条件执行的情况下才适用。因为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差,没有良好的环境,易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有在未成年人家庭有较好的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才可以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刑。亦可借鉴西方国家(如英国)的“社区服务令”,除对判处管制的未成年罪犯的人身自由进行一般限制外,还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指定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无偿公益劳动,以充分发挥管制刑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治作用。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很好的起到监护作用,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难以到位,则不宜适用管制刑。 2、未成年人犯罪与附加刑适用(1)未成年人与罚金刑适用 第一,关于罚金数额的确定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可归纳为三种情况,一是没有规定具体数额;二是规定了相当确定的数额;三是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金。而未成年人涉足的犯罪中关于罚金数额一般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可见,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时,亦应同主刑一样从轻或减轻判处,其从轻、减轻的幅度掌握在成年人的一半之内为宜。 (2)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的执行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情况,如何解决缴纳能力与执行的矛盾: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据调查,对刑法规定应适用罚金刑的,审判实践中,能顺利执行的仅占4096左右,大多是不判处罚金,或判后在判决书的尾部注明“未执行”字样,这有失判决的严肃性。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依此可见,罚金刑的执行有限期一次缴纳、限额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及追缴等五种方式。因此,我们要注重灵活运用法定的执行方式,确保执行到位,给未成年犯罪人以惩罚。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依据犯罪学的研究得知,犯罪人口之经济状况常较一般普通人口的平均水准为低,故罚金刑常有难以执行或未能执行之情事发生。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应事先谋求救济的方法,以求得罚金刑得以圆满地执行②。如我们可将未成年犯罪人缴纳罚金的期间延长至其成年后的三年内等。 3、未成年人与没收财产的适用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没收财产并无特别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仍应按照刑法规定适用没收财产刑。 第一,关于适用主体的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情节严重的抢劫罪以及第347条第2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己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没收财产的面较之前者要广泛得多。 第二,关于没收财产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没收财产,判决是没收一部分或没收全部,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我们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没收财产刑时,应注重以下几点:一是一般不要全部没收。因为未成 年人毕竟谋生能力较差,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势必影响其以后的生活、学习。二是注意查明财产的来源。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将未成年人家庭所有或应有的财产予以没收。三是注意未成年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如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没收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 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非法的或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人所负的债务均不能视为未成年犯罪人的正当债务。 4、未成年人犯罪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解释》第3条第(1)项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 第一、剥夺政治权利单独适用时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只能适用于危害程度一般但与滥用政治权利有关的一些犯罪,如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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