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布刑事拘留后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宣布刑事拘留后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相关流程包括:公安部门执行拘留任务时需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明; 在完成拘留后,须立即将其送至看守所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期限;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告知被拘留人家属; 而在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也应尽快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宣布刑事拘留时可以申请保释吗 在面临刑事拘留的处境时,犯罪嫌疑人或他们的亲属有权提出申请以获取保释候审的资格。 然而,是否能获得批准的决定权则取决于负责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所作出的判断。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取保候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在无需被监禁的前提下,确保自身不会故意躲避调查、诉讼及审判过程的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在实际执行刑事拘留措施过程中,有如下核心环节应予以遵守:首先,当公安部门得以执行拘留命令之时,必须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具备法律效力的拘留证明文件;其次,在成功执行拘留作业后,须立刻将被拘留之人移送到受法律管辖的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此项过程的时间节点最迟不得超出24小时的上限范围;再者,除非出现重大特殊情形,公安机关有义务在执行完拘留行为之后的24个小时内向被拘留人家属履行告知职责;最后,待阻碍案件侦破的因素得到有效排除后,还应当尽快地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各方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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