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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程序中保证人履行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
分类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解答

一、执行程序中保证人履行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范的范畴内,我们明确指出,担保人为确保债务得以切实履行,当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须依照书面协议中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起担保责任。此时,如果担保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担保职责,那么他便有权利直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当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应尽的保证责任之后,他将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权利,即向债务人追讨欠款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财产分派的顺序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考虑具有产权以及类似保障权益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其优先级将位于所有其他金钱债权之前进行偿还;

然而,若存在多重类似保护权益,此时应依据这些保护权益建立的时间顺序,按序予以偿还;

若并未发现任何具有类似保护权益的情况,那么便须按照执行法庭采取行动所采用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执行程序中保证人履行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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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