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未经过清算是否能够分割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合伙未经过清算是否能够分割财产 在合作关系未曾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原则上是无法请求分配合伙财产的。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结束阶段,理应交由清算人员负责进行清算工作。 同时,只有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在支付了清算所需的各项费用、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金以及足额缴纳所有拖欠的税款并全额清偿所有负债之后,剩下的部分才能依照既定规定进行分配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合伙未签股份转让协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股份转让未能签订正式协议同样是合法有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具体表现形态并不影响该合同依法成立的事实,只要其条件、内容等方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即可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有义务依法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为新任股东依法颁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的股东以及对应的出资额度进行必要的相应修改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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