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均可能构成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了至少十组涉及到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或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用户身份认证信息; 2.获取与第1点不同之处的、数量超过五百组以上的用户身份认证信息; 3.非法操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达到了二十台以上; 4.既没有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也没有提供合理的报酬来获取财产利益,其非法所得金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导致经济损失达到了一万元以上; 5.除了上述四点外,还有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对于已经实施了前述规定的行为者,如果其还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应视为符合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定义:1.所获取的涉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或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用户身份认证信息的数量或价值,超过了前述规定的第1-4项规定额的五倍以上;2.除了上述几点外,还有其他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如已知是由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却仍然试图对此进行操控的,这样的行为将会受到同样的法律惩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立案准则,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设定。根据这些规定,任何在未经相关授权情况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存放或处理及传输的各项数据与应用程序实施删除、修订、甚至增补这类行为者,一旦由此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就应该立即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一旦违法者被判定罪犯身份,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惩罚;而如果其所引发的后果极其严重,则将会受到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类型:首先,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到大量的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其次,利用技术手段对多台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操控;最后,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经济利益。如果以上这些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例如涉及到金融服务领域的用户信息数量或者其所代表的价值已经超出了法定标准的五倍之多,或者还存在着其他一些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这些人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此外,如果有人明明知道自己正在操作的系统是被非法控制的,却仍然试图去进行操控,那么他们也会因此而受到相应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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