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为了保障自己财产请求得到实现,当事人会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 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 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吗 在涉及婚姻家庭方面,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亦能获得法院的保全许可。只要存在对于本案具有利益相关性的人士,无论是在起诉之前或是在起诉之后,为了确保未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顺利地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因纠纷而蒙受潜在或实际的损失,皆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此外,如果利害关系人由于事态紧急,若不能及时提出保全申请,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他们便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然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首先是发起的主体不一致;其次是在进行保全时的前提条件各异;再次,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也是两个概念中存在的区别之一;另外,裁定其生效的时间也有相应的区别;最后,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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