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纠纷三年诉讼时效能终止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保险合同纠纷三年诉讼时效能终止吗 诉讼时效于合同关系而言,是可以发生中止效力的。在诉讼时效得最后六分之一年内,若出现以下任何障碍因素,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者,诉讼时效应予中止: (一)遭受不可抗力的; (二)民事行为能力尚不完备的人士或受到行动上限制的人士缺乏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已经离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亦或是失去代理权的; (三)继承事宜开始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员的;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相关方所控制的; (五)其他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上述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即告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诉讼时效于合同关系而言,是可以发生中止效力的。在诉讼时效得最后六分之一年内,若出现以下任何障碍因素,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者,诉讼时效应予中止: (一)遭受不可抗力的; (二)民事行为能力尚不完备的人士或受到行动上限制的人士缺乏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已经离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亦或是失去代理权的; (三)继承事宜开始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员的;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相关方所控制的; (五)其他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上述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即告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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