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的保险不赔哪些人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交通事故的保险不赔哪些人 倘若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1.若汽车碰撞到了自家人员,则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之内。该险种仅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第三者”的定义并不包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属,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2.如果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维修厂失窃,保险公司通常不会予以赔偿。这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停放在上述场所的车辆,停车场负有保管责任,因此,因保管人保管不当所引发的车辆遗失问题应由保管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车内物品的遗失也不在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据专业人士解释,根据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规定,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车辆本身,而非车内的任何物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交通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必须伴随有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当我们谈论到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特定条件方可被视为“交通事故”。这些条件包括: 首先,参与该起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正在驾驶车辆(无论是机动还是非机动车辆); 其次,此起事故应发生于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之内; 第三,若要被判定为交通事故,至少需要确定其中一部车辆正处在运动之中; 最后,对事故缘由进行客观分析发现,事故当事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过失或都至少有一方在驾车或行人行走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且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倘若未遵循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标准,则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倘若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1.若汽车碰撞到了自家人员,则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之内。该险种仅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第三者”的定义并不包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属,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2.如果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维修厂失窃,保险公司通常不会予以赔偿。这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停放在上述场所的车辆,停车场负有保管责任,因此,因保管人保管不当所引发的车辆遗失问题应由保管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车内物品的遗失也不在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据专业人士解释,根据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规定,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车辆本身,而非车内的任何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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