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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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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处分行为是以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二、与负担行为的区分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乃民法上最重要的二类法律行为。这二个法律行为系由法学家所创设,具高度技术性,因其贯穿整个民法,可以说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彻底了解,始能对现行民法作正确的的解释适用。

区别两者的意义台湾王泽鉴先生观点

区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在法律上的实益有二:

(1)关于处分行为,应适用所谓标的物特定原则,即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至迟于其生效时,其标的物须属特定,并须就一个标的物作成一个物权行为或一个准物权行为(即一物一权原则)。反之,负担行为则不受此限制。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原则上凡财产权人,就其权利标的物皆有处分权,具有处分标的物的权能(处分能力)。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者,为无权处分,效力未定(参阅台湾民法第118条、中国合同法52条或“无权处分”词条)。反之,于负担行为,则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两者的分离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各自分离,故应就各该行为本身判断其是否成立或有效。例如,甲出卖乙之A、B二书于丙,并将该二书交付于丙。此时,其买卖契约有效,因买卖契约系负担行为,不以出卖人为所有人或有处分权为必要,出售他人之物的买卖契约仍属有效。就物权行为言,因直接涉及所有权的变动,须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就AB二书言,甲均属无权处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自始至终有效。

三、法律效果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四、类型分析

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如让与物权、抛弃物权、认定抵押或质权等;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权认定、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例如认定采矿权、渔业权等。

处分行为相关词条

  • 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 负担行为

    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产生某种债务关系,故又称债权行为。

  •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无处分权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广义的无权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狭义之处分,仅指我们的一般处分行为而言。

  •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有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属于该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即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机遇的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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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