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不是已经认罪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不是已经认罪了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并非意味着被拘留者已经承认了自身的罪行。 实际上,这是公安部门与人民检察院针对其实施的直接监督的状况下,面对司法程序规定的紧急情况之时,为应对目前存在的实际罪犯或重大嫌疑人而采取的在临时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仅仅源于警方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该对象涉及到犯罪活动,但在法律层面,被拘留者仍应得到无罪的待遇,直至经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并确认其罪责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需要请律师 在刑事拘留期间寻求律师的协助尤为重要。刑事拘留作为刑事事例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此阶段中,由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大的价值与帮助。身负重任的律师将首当其冲地前往羁押场所探视嫌疑人,深入了解事例的详细脉络,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以及心理上的抚慰与支援。此外,律师还能够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和掌握嫌疑人所涉及事例的罪名及其相关信息,并据此提出具有专业性的法律建议。倘若发现在侦查过程中有任何违规行为,律师也以代理人身份为之进行申诉或者提起控告。因此,通过律师深入而细致的参与,有助于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为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最终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这主要取决于家属或者嫌疑人本人的个人意愿以及事例的实际情况。 刑事拘留不代表被拘留者认罪,是公安和检察院直接监督下,对紧急情况中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虽因警方有理由怀疑其涉罪而刑拘,但在法律上其仍应被视为无罪,直到经合法审判程序确认罪责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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