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不去有没有事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不去有没有事情 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一些紧急情况,诸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社会突发事件时,对那些现阶段内违法犯罪活动或严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厉举措。 在您接到被刑事拘留通知后却未依法前往配合调查这种情况下,将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逮捕,同时,这种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利立即释放在押人员。 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通告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人员的羁押状态。 若公安机关对于被扣留的人士,认为他们需要接受进一步逮捕调查时,应该于扣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复。 而人民检察院作为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在七日内予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驳回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粗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不追究责任怎么办 在刑事事例中,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大致会涉及以下两种常见情况: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事实,达不到法庭认定犯罪成立所需的标准;其次,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司法机关可能不将之视为犯罪行为。针对第一类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判断事例情节轻微、无法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恢复正常,如果其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例如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等,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以及执法水平,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执行。 刑事拘留是公检机关在调查直接受理案件时,遇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对涉嫌犯罪嫌疑人的暂时性限制自由措施。若被通知刑事拘留而未依法配合调查,将构成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强制逮捕。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还可能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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