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起诉还会被拘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起诉还会被拘留吗 犯罪嫌疑人在获得了取保候审权限之后,仍然存在着被法庭依法判罪并再次收押执行拘留的可能性。 所谓的“取保候审”,其实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它本身并不能够代表整个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也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必定不会再受到其他强制措施的约束。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诸如销毁证据、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串通口供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出现了重大变化,使得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成为可能,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还不足以有效地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司法机构就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将强制措施从取保候审改为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仍可能被法庭判罪并收押。 取保候审非案件终结,不保证免受其他强制措施。 若违反规定或案情重大变化,司法机关有权将强制措施转为拘留,以防范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 二、取保候审执行的条件是哪些 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本院、本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首先是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限制、提前剥夺部分权利或是单独使用其他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其次是涉嫌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害性; 再次是涉案者健康状况严重、无法独立生活、孕妇或者正在照顾哺乳期婴儿等人群,同样要求实施取保候审不应构成社会危害性; 最后是犯罪调查期已过,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仍可能被法庭判罪并收押。 取保候审非案件终结,不保证免受其他强制措施。 若违反规定或案情重大变化,司法机关有权将强制措施转为拘留,以防范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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