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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怎样分割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一、夫妻共有的房产在离婚时怎样分割

在正式离婚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问题,原则上应倡导协商优先。

无论在房屋的分配比重、分配形式,还是确定分配期限方面,都应当首先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如若经过充分协商仍未能达到统一意见,则可依法向相关司法部门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庭对此类争议进行裁定和判决。

然而,当法院在详细审查并最终决定应对房产进行何种处置时,其所依照的规则如下:

倘若双方均有意愿获取房屋所有权且自愿参与竞争拍卖以获取此权利之时,法院应予准许;

若是仅有一方愿意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法院将委派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标准,全面评估房价,此后,再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理的补偿金额;

倘若双方皆无意保留该处房产的,经由当事人提请,法院有权对房产予以公开拍卖,并依据拍卖所得款项的数额,为双方分配公平合理的收益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证上能只办一个人的名字吗

夫妻在购房过程中所签订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可以仅记载其中一人之姓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记录姓名数量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购买房屋时,如若双方之间未曾明示约定或未能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购房款项全部由单方面承担,则即便不动产权证书上仅仅列明了配偶之姓名,甚至仅将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可判定此房屋应视为夫妻双方之共同财产。通常而言,下列情形所涉及的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结婚期间,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2、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产;然而,如若继承或赠与房产的特定方明确表示只愿将该房产归属自己所有,则该种情况不在此限;

3、尽管购买房产的时间发生在婚前,但不动产权证书上却同时列明了夫妻二人之姓名的房产;

4、一方之个人财产,但经夫妻双方协议将其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者;

5、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但同样地,若父母中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仅愿意将房产归属于己方子女所有,则此种情况同样不在认可范围之内。夫妻共同财产,乃指在法律层面被确认的,结婚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财产。该等财产既包括可以实际触及到的物质财物、资金资产,还涵盖了一些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在处理财产分割事宜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意见,按照公认的度量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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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