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法定解除理由: 1.根基性违约: ①在商品买卖合同签署之后,卖方没有向买方通报其已将该房产再次抵押予其他第三者; ②同样地,在签订合同时,卖方也未提及已将该房屋以另一种形式出售给了另外的第三方; ③刻意隐匿所销售房屋已然被出售予其他第三方或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④房屋主要结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 ⑤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到日常居住的使用性能。 2.延迟履行: ①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合理的催促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有履行义务; ②在房屋所有权利登记到期一年之后,由于卖家的原因,使得买方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利的登记手续。 3.其它解除情况: ①房屋实际面积与合约面积相比,误差超过了3%这一绝对数值; 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须通过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款项,然而因为某一方当事人原因而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延续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的步骤有哪些 1.仔细审查所签署的购房协议,以识别其中是否含有任何条款能够导致不公平对待或是表述不够明确之处。对于此类可能引发混淆或者误解的条款,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订或加入详尽注解以便澄清含义; 2.确认交易方具备相关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从而保障您最终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益; 3.完成签署购房协议或者完成加盖公章的手续,以确保各项条款都已得到切实履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解除的典型示例包括:卖方对房产抵押情况或其他重要事项作隐瞒、进行重复销售或者提供有误导性的重要信息;待售房屋在结构质量上存在严重缺陷或是对居住条件产生了极大困扰;卖方无缘无故地延后交付房屋日期,而买方过期支付款项且经过三个月的催告仍未见效;合同签订一年之后仍然未能办理完成合法的产权登记手续;涉及房产实际面积误差率超过法律规定的3%上限;以及由于买方自身的资金限制因素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等。以上列举的行为均属于根本性违约或者是延迟履行责任,极有可能引发合同的自动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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