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动机换了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发动机换了保险赔不赔 若欲改变车辆之使用性质,尽管保险可予赔偿,然仍须于变更前通知保险公司。若未曾履行此告知义务,则当保险标的所面临之风险程度显著加剧之际,所引发之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有权拒绝赔付相关保险金。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发动机换了怎样审车 在您对汽车发动机进行改造或替换之后,务必要及时前往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特别强调的是,完成发动机更换后必须直接向车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发动机变更手续,只有经过顺利的变更登记程序,方能合法地进行年检。 根据相关法规,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在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之际,如果机动车行驶证所载明的登记信息与实际状况存在出入; 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都将无法通过验收评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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