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房产过户需要公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一、遗嘱继承房产过户需要公证吗 公证并非必需。当遗嘱人去世之际,遗嘱收益者有权利持有公证机构签发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是“接受遗赠公证书”,并携带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契约证明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展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以便实现对继承房产的操作。 然而根据《民法典》所述,我国国民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设立遗嘱以处置个人财产,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只要这些遗嘱满足法定的构成要素,皆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在进行房产过户时,选择是否进行公证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证明如死亡证明、遗嘱文书以及身份证明等。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某些地区或者特定情况下,公证履历也许被视为办理房产过户的必备条件或推荐措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遗嘱继承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实际上,遗嘱继承并不全部属私人财产,若此过程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遗嘱并未明确指定给予某位特定的配偶,那么这部分遗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然而,若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作为子女单方面的资产,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至于对于共同财产的判断,主要关注和分析的是财产产生的时间点,婚后所获得的收入均应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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