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预售许可证交定金能否要回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无预售许可证交定金能否要回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商品房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许进行预售交易的。 因此,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此规定执行,则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情事并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还双倍数额的定金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无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明确指出,缺少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属于无效的。 现行法律明确了,对于商品房预售这一环节实行的是预售许可证制度,因此只有当开发商依法获得了预售许可证明并将其公示于众后,其同买受人签署的预售合同才具有合法性和效力。 反之,如若没有预售许可证明,那么潜在的法律风险将使得这样的合同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若卖方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份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但是,如果在诉讼发生之前该卖方能够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可以重新认定这份合同为有效。 同样的,第六条也做了规范,凡是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理由进而请求判决合同无效的,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而若是各方当事人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进行约定的,那么就遵从这些约定,除非一方向已履行主要义务并得到另一方接受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商品房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许进行预售交易的。 因此,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此规定执行,则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情事并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还双倍数额的定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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