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一、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承租方未能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所租赁房屋导致房屋遭受损害; 2、承租方未经许可擅自改造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及承重墙或进行任意扩建;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明确允诺擅自将租赁物业进行转租; 4、承租方拖欠或延迟支付应交租金; 5、租赁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 6、由于不可抗拒之因素引发的租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房屋出租房和承租方在社会治安方面各自承担着如下责任: 首先,出租方需遵循法律规章制度,与承租方签订完备详尽的租赁合同,以便对承租方的个人资料信息予以充分掌握并作详细注册备案; 其次,出租房需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进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最后,承租方也需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务必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居住证明材料,确保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出租房。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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