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夫妻的婚前房产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时,夫妻的婚前房产应如何处理 双方在进行离婚手续办理时,无需对彼此婚前所购置的房产予以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在结婚前拥有的财产属于其私人所有,即为私有财产,这部分资产在婚姻破裂时,各方均保持原有状态,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在离婚程序中进行处理分配。 唯有在离婚过程中涉及的财产,才符合共同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处理 当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额时,如果投资额是由其中的某一方单独以一个名称注册登记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如果并非这个公司的股东,那么就须按照以下排定的几个步骤来解决这个问题: (1)首先,这对夫妇应该通过充分互相协商,达成共识并将投资额的某一部分或是全部转让给这个股东的配偶; (2)接着,这个股东的配偶需要获得这个公司其余股东的大多数人的同意,并且这些股东都必须公开表态,确定他们不会再对此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以上两个步骤得到了满足,那么这个股东的配偶就顺利成为了这个公司的新一任股东; (4)然而,如果不止一个股东表示反对这个婚姻家庭中的这个特定成员成为股东,而且他们又不愿意用相同的条件购买这个特定的投资额的话,那这个情况就是需要法院进行处理的时候了; 这时候法官就会对那些同意转让但采取相同条件购买的广大股东们所表达出的意愿表示出尊重,然后将分配在此次投资额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 当然如果没有任何一个股东表示接受的话,则视作所有股东已经放弃了竞争此次股权的机会,此时,法官会判定这个婚姻家庭中的这个特定成员成功取得了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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