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认罪认罚可能不起诉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签了认罪认罚可能不起诉吗 签署认罪认罚书并非必然导致起诉。认罪认罚制度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且诚实地交代其所犯之罪及其事实,并且自愿承认相关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内容,同时愿意接受必要的法律制裁。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之下,即便已签署认罪认罚书,检察机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的全面衡量后,若认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据现行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那么便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例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值得强调的是,是否提起公诉的决策需综合诸多因素进行权衡,而认罪认罚仅仅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参考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后果,有没有法律依据 签署了认罪认罚书者,将有资格依法获得从轻处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指出,倘若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体内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充分查证清楚,且证据确凿,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依法从事起诉活动,遵循审判管辖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同时移送包括案卷材料及证据在内的相关文件。对于那些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人民检察院有权就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多方面进行量刑建议,并且需随案附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面材料。在这类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时,一般需要接受并采纳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签了认罪认罚书还能判缓刑吗 在刑事诉讼环节中,签订认罪认罚书已逐渐成为被告人表达其真诚悔过之心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值得强调的是,仅仅达成这份认罪书面协议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均能获得缓刑的司法处理。实际上,缓刑的裁决结果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自身的背景和状况等等。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法官需要全面权衡这些因素,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裁断。即便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他们仍然必须满足缓刑所设定的适用条件,例如具备深刻的悔罪意识、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等等。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将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独立判断与决策。 签署认罪认罚书不必然引发起诉。此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诚实地供述罪行,并自愿承认司法机关的指控,同时接受法律惩处。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嫌疑人的自愿性和主动性,而非直接等同于起诉的必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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