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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律师会见流程是怎样的
分类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解答

一、指定居所监视律师会见流程是怎样的

对于指定居所以外的监视居住保障执行律师的会见程序通常划分为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立即向执行引渡事项的执法机构提交相应的认证文件,比如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足以证明其从业资质的律师执业证书。

其次,负责处理这项事务的执法机构在收悉上述材料后,必须在最多不超过48个工作小时之内,为律师安排与被监视居住者进行会面的机会,然而,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会见的次数或者时间也可能受到相应的限制。

再次,在实际的会见过程中,律师通常需要在特定的场所与被监视居住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也会在场参与。

最后,作为律师,他们享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多项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住哪里

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于羁押场所及专门办案场所以外的合适地点,为该种人员指定监视居住场所。

所选的指定居所需便于监管与管理,符合办案之安全性,同时必须保证被指定者在其中具有足够的休息及生活条件。

首先,我们须设立暂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在此方面,我们需考虑到选择较为偏远且能保障合规办理案件的住所,同时努力去除住所内部及其周遭环境的任何潜在危险因素。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稳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充分配合公安机关,以期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协助,从而建造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求、专供人民检察院使用或享有特殊保障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

此外,还需在上述场所配置可实现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这将有利于确保我们依法依规地执行此种强制措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指定居所监居律师会见条件包含哪些

在被指派的固定住处监控居住期间,律师会面的具体要求往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需要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职务证明,同时,必须有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核发的公函作为支持。其次,律师需要代表客户向实施监督管理权力的执行机构提交会面邀请的申请,待该机构予以审批通过之后方可进行。执行机构一般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48个小时以内对于是否许可给出明确答复。此外,律师在预定会面期间必须接受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监管规定的约束,任何可能干扰到刑事侦查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涉及到国家机密性质的事件时,律师会面须事先获得刑事侦查部门批准。总而言之,在指派地监护居住期间,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无论是在条件还是程序上均受到了法律的严谨规定和限制。

律师在指定居所外监视居住时,需先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执业证书至执法机构。机构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次数和时间可能受限。会见通常在特定场所进行,侦查人员可能在场。律师有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服务,确保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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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7: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