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要录几次口供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故意伤害罪要录几次口供 故意伤害的案件通常需要进行几次口供记录 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后,可以进行一次或者数次的口供记录环节,这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该罪行所侵害的权益为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其客观构成则需涉及到非法的、可能导致他人身体遭受损伤的行为。作为犯罪主体,应当具备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应素质与能力。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自首 在涉及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内,学员若能主动投案,并且在遭受拘捕之前,能够秉持诚实守信精神,详细交代自身所犯下的每一项罪行,即属于自首。 其中自首的具体认定包括以下几类角度: 首先,自动投案的时间、形式以及主观动机; 其次,投案的行为是否出于主动意愿,准备接受国家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管与监督; 最后,学员是否对于自身罪行进行了真实且全面的交代,如只是供述他人的罪行,而非自身所犯罪行,那么将无法算作真正意义上的自首。 符合上述条件,可视为自首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投案并真实交代自身所有罪行的,属于典型的自首行为; 其二,已经遭到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受刑之囚徒,假如他们能够依然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详尽地陈述司法机关尚不了解之自身其他罪行,亦可优先考虑视为自首; 其三,同样受到强制措施拘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已经判决有罪之人,倘若他们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事实中表现出诚实不说谎,同时能坦然承认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宣判确定的罪行与其所属之同类罪行有所出入的,那么也应视为自首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故意伤害罪赔钱标准是什么 在故意伤害类事例中,赔偿项目与标准的划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医疗费用,这部分通常需要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相关收款收据作为参考,再结合病人的病历记录以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认;其次是误工费用,其计算方式主要取决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个人的收入水平;第三是护理费用,这部分则需要参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并结合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进行计算;除此之外,如果受害者因此次伤害而导致残疾,那么还需要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方面进行赔偿,同时也不能忽视因为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所产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到各种因素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故意伤害案件口供记录次数视案情而定,可能一次或多次。此罪侵犯他人健康权,客观需有非法致伤行为。犯罪主体须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通过口供记录,确保案件调查全面、准确,维护法律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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