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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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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赔偿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来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 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2、因上述行为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4、需请求人无过错。

二、离婚赔偿的程序

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形主要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离婚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6、左右邻居的证词。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需注意的是,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四、赔偿范围和标准

(一)赔偿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式。

(二)赔偿标准

1、过错方标准

  应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及其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同时,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2、受害人标准

  无论对受害人实质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都必须结合结合离婚案件受害人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自身、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离婚赔偿。例如,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这时,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

五、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便利生活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合理消耗不补偿原则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赔偿相关词条

  • 外遇离婚

    外遇离婚,是指因婚姻的中一方或双方与其他异性产生婚外感情或发生性行为而导致与另一方离婚的行为。

  • 离婚户口

    离婚户口,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后,各自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会做相应的变更,比如原来的已婚要更改为离异状态。

  • 服刑人员离婚

    服刑人员离婚,是指被法院判处刑罚需要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自己提出或者其配偶提出离婚,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

  • 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并且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的行为。

  • 二次起诉离婚

    是指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因为其他情况,法官没有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以后,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原告再次向所属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说,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

  • 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是指欲离婚的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 离婚后财产

    是指离婚后,一般指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合法收入。离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获得方所有。

  • 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法院受理后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理,作出离婚或者不予离婚的判决。作出离婚判决的,一般会对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一并处理,或者仅判决离婚,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可以另案处理。

  • 军人离婚

    是指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是现役军人,离婚程序为,由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离婚过错方

    离婚过错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单方面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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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2: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