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属于限制自由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属于限制自由吗 取保候审乃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之一种强制性手段,此举并非对公民自由权实施全面限制。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嫌疑犯或被告者的行动自由将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例如禁止擅自离境、需按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行踪等,然而,他们通常仍可维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此项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嫌疑犯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积极参与司法程序,同时尽可能减轻对其个人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银行卡能用吗? 尊敬的读者们,当某位行为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待遇之后,通常情况下他的银行账户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位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一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在未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果个人地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的情形出现,应在24小时内毫不延迟地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次,每当传唤时应确保能够迅速抵达指定地点; 第四,严禁采用任何形式干涉证人提供证词的过程; 最后一点,摧毁、篡改或串供等行为都是绝对禁止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属于什么处罚种类 取保候审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惩罚方式。它实际上是随着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而产生的一种司法程序性的强制措施,旨在为保证刑事诉讼依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对于那些虽然无需羁押,但仍然需要对其行为实施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命于司法机关的召唤。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事例的终结,司法机关依然会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后续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 取保候审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旨在限制嫌疑犯行动自由,而非全面剥夺自由权。期间,嫌疑犯需遵守约束,如不得擅自离境、定期报告行踪,但仍可维持正常生活。此举旨在确保嫌疑犯随时接受传唤,参与司法程序,同时减轻生活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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