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挪用公款罪的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未遂情况,这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但是并没有成功地将公款据为己有,亦或是虽然进行了挪用,但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其归还给合法所有者,并且并未给公共财产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损失; 其次则是行为人原本具有挪用公款的意图,然而由于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例如被他人察觉、遭到制止或者资金未能顺利到达指定账户等等,最终导致其无法实现该犯罪目的,也就是没有对公款造成实际的损害。在以上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并未得到实现,也没有对公共财产造成实际的损害,因此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我们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主体的特定性。 这种犯罪的实施者——被告人通常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这里所指代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内涵、外延都与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保持基本一致。 其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最后,该类犯罪的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意图性。 他们在挪用公款后并不打算永久占有这些资金,相反,他们希望能够顺利返还挪用的部分或是全部财政资金。 从法律视角来看,挪用公款并非是一种侵吞公款的违法行为,它更接近于擅自借用的性质。 具体来说,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聚焦于各类公共资金,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以及在国家对货币进行管理、使用、运输、汇兑及存储等环节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有的货币财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判刑钱怎么办 在行为人因蓄意侵吞公有资产而触犯刑法,被判处有罪并执行刑罚之后,所涉及到的侵占公有资产通常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讨,并最终归还给相关机构。若在针对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原本被行为人贪污的共有资金已经部分或完全地挥霍殆尽,以至于无法满足金额要求进行全额的追回;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就需要通过其个人财务资源去偿还所欠缺的部分。在对罪犯做出判决的时候,法院将会全面综合考量行为人蓄意侵占公有资产的具体数目、其使用的方向以及是否归还等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刑期长短的依据。对于那些主动退回私自侵占的公有资产和款项的人员,在刑期的量定环节可能会适度予以减轻处罚。然而,即便是行为人成功退回了所侵占的公有资产,他实施犯罪的本质事实仍旧不会改变,仍然要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情况通常包括:一、意图挪用公款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实施;二、虽已开始挪用但尚未达到法定数额;三、挪用行为被发现及时制止,公款未脱离单位控制。这些情形均因各种原因导致犯罪目的未达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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