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需具备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已到履行期限。 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没有任何非法或者失效的可能,并且债务已经进入了偿还周期; 其次,债务人必须处于消极怠慢状态而非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 具体描述就是,当债务人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时,并未主动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向次债务人索求权力; 再者,债务人迟迟不愿或未能行使权力的举动已经直接或间接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该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自身所有。 例如,由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特定法律关系伴生的给付请求权等等,都无法被代位行使。 总而言之,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债权人才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从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否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诉讼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 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应是什么?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相应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得债务人的相对方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债务人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除。 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尚未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了解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一步。除了这些构成要件,与之紧密相关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及行使方式。在行使范围上,它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超过自身债权数额去行使代位权。而关于行使方式,通常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来进行。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这些细节都关乎着债权人的利益能否有效实现。如果您在债权人代位权相关的这些方面,如行使范围的界定、行使方式的操作等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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