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营运超载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项针对危险驾驶罪中涉及到运营超载行为界定标准的研究指出,此类犯罪主要涵盖两类对象——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行为人,涉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亦或是严重违反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活动过程中,若存在任何一种以下列举的情形,将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在对营运超载行为的具体认定过程中,我们通常需要综合考量车辆的类别、核定载客人数、实际载客人数等多方面因素。 一般而言,只要超出核定载客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域及具体案件的差异性,判断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的原则始终是为了确保公共交通的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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