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处理怎么办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对于驾驶证的强制措施若尚未作出裁决,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应尽力解决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保证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其次,当事人需携带案发时的事故处理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执照等相关证件,前往事故处理分队找到当值负责的警察签章确认。待签发手续完成之后,便可至业务窗口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关于是否需要当事人亲自返回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处理的问题,答案可能因具体情形而异:假如该次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得到公安机关的确切认定,并且已经开具了正式的行政处罚通知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亲赴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处理,他们可以委托他人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期限内代为交纳罚款,然后便能直接清除违法记录。 然而,倘若交通违法行为仅被记录在案,且尚无正式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即未取得特定处理文件编号),此时便要求当事人务必亲身携带驾照前往接受处理,只有等到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后,才能依照规定缴纳罚款。一旦公安机关对驾驶证采取强制作出决定之后,当事人理所当然应该积极配合,如若未能认真履行这方面的义务,不仅无益于自身利益,而且也是与事实不符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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