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影响工作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涉嫌醉酒驾车肇事的教师所应面临的各种处罚措施,我们需依据实际案情来量裁定夺。
详细规定如下: 首先,违章处罚方面,对饮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者,将予以暂时吊销其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金额范围覆盖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一定罚款惩罚。 因先前曾因同样原因受过处罚而再次饮酒驾车者,则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10天的私人物品保管期及一次性缴纳齐国文化教育栏目有1000元到2000元间罚单的法律制裁,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于醉酒驾车者,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内的相关机构将对他们限制行动直至清醒状态,其间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自失去驾照之日起五年内不再予以重新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饮酒后在行驶中的机动车驾驶员,将按照交通法规规定一次性记取12分的失分纪录。 其次,刑事责任层面,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名。 若构成此种犯罪,将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惩罚。 最后,如果涉及到事业单位或公职人员身份的教师醉酒驾车,不仅会面临的是日常交通违规处罚,还可能会因为触碰法律底线而引发纪律处分,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被开除公职。 如果不幸被依法判处徒刑等重型法律制裁,这样的教师还必须接受岗位等级降级或者撤职之上的处罚。 至于那些受聘于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倘若犯下醉酒驾车甚至其他严重交通事故类型,将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更为严厉的开除处分。 再进一步看,那些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也要面对既严酷又直接的处罚,即期盼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能给予其十五日的人身自由保护和暂时吊销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还须缴纳一笔覆盖面宽广的2000元罚款。 然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却有以下四点: 首先,公共安全乃是其犯罪所需打击的主要客体问题; 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便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更进一步,在道路上竞速驾驶机动车,而且必须具备情节恶劣这一不可忽视的构成条件; 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不受特定身份制约; 最后就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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