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肇事,应该向谁寻求赔偿有哪些途径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肇事车辆购置了相应保险,我方当事人可以与负有责任的汽车车主、驾驶员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处理方案。
2.原则上,应先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理赔责任,对于超出理赔范围部分,再由汽车车主及其驾驶员负责支付。 3.当受害者遭遇人身伤害时,其因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各类费用,以及由于工作中断而减少的经济收益,如医疗费用、误工薪酬、看护费用、交通票据、住宿费用、住院用餐补贴、必需的营养支持等,均属于理赔范围,赔偿责任人必须进行相应赔偿。 4.若受害者因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相应赔偿责任人则需为其因日常生活需求增加而引发的开支,以及因其丧失劳动能力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残疾赔偿金、辅助残疾用具费用、受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持续治疗所需的必要康复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做出赔偿。 5.若遇受害者离世的情况,赔偿责任人除了需要按照抢救治疗相关状况对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所有费用进行赔偿之外,还需要对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受抚养人生活费用、死亡赔偿费用,以及在处理丧葬事务过程中产生的额外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妥当的费用进行全额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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