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人保保险总公司怎么起诉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提起诉讼之际,若原告同时以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则可以依法将二者视作共同被告。尽管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之间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于共同诉讼原则,理论上应当分别进行案件审理,然而,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于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并且此项请求权乃是法定权利。因此,从诉讼合并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将肇事者与保险公司并列作为共同被告。
当原告仅以肇事者为被告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对原告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建议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倘若原告经过解释说明之后仍然未提出追加申请,亦或是保险公司未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那么法院有权依据职权将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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