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是现金赠与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赠与契约,系指赠与人基于内心自愿,将其个人所有之财产无偿移转予受赠者,且获受赠者于同意之情形下所签订之书面协议。
此种赠与合同之公证,则系由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明确申请,依法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缔结之赠与契约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予以出具。 然而,赠与契约之生效并不必须有公证程序作为必要条件,即并未规定此事宜一定需通过公证实现,然赠与者和受赠者双方如能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则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亦受到法律的容许与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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