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分析关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根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四百六十九条及第五百一十二条中所明确规定。
这两部法规均强调了经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形式处理后,可呈现为具体的文字内容且可于任何时间被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亦应被视作书面合同的一种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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