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几天后移交检察院起诉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当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做出裁决,认定其应接受逮捕时,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等待审核批复。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申请审核批复的时间范围可适当增加一天至四天。 若涉及流动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节较为恶劣的重磅嫌疑人,则需延长申请审核批复的时间至三十日之久。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必须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如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 如果还有必要进行进一步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关要求,依法对其实施相应措施。 覆盖以上所有内容来看,从刑事拘留至移交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整个流程,一般而言为七天至三十七天不等。 然而,这仅是一般的常规情况,具体案件的处理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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