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缴出资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认缴注册资本股本的股东而言,他们在特定情况下确实有可能需要为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倘若一个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即达到法定的清偿期限),同时该公司实际拥有的可被用于债务偿还的财产又不足以支付所有的债务,抑或明显处于资不抵债的财务困境之中,那么针对那些尚未履行完成义务(即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来说,他们在其尚未出资的部分范围内,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这些股东已经严格遵守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和金额要求,按时且足额地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将无需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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