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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568条哪下情况不能债务抵销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以下是几种无法进行债务抵销的情况,其中包括:
首先,债务仅为特定债务人所拥有,而非由数名债务人共同承担;
其次,债务人之间并非相互欠债的关系;
再次,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进行抵销的债务等等。债务抵销的前提必须是债务人之间存在双边性的负债,并且双方的负债具有相同种类和品质。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六十八条明确指出:
“如果当事双方在互负债务时,各自欠债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均相同,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将其自身的债务与对方的尚未期满的债务相抵销;
然而,如果根据债务性质、依据当事人的协议或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即期汇率结算的话,那么这种抵销权就会被排除在外”。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抵销请求时,他应通过通知的形式告知另一方。这个通知在传达至另一方时即产生效力。而实施抵销操作并不鼓励附带条件或者指明期限。同样地,第五百六十九条也规定:
“如果当事双方在互负债务时,各自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和质量不同,但经过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他们仍然可以履行抵销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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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0: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