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经转给出借方的钱还可以追回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出借方向外提供资金援助的就是所谓的“出借方”,出借方以其出借对象为“借款人”。
借款人则属于债务方,借款人这一概念,作为与债权者对应的存在,意味着他们具备依约向另一方(即称作债权人)承担履行某种特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责任。 简单地说,站在法律或签订的合同或者契约的视角来看,借款人即是在借贷关系中有义务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向债权人进行还款的当事人。 与债权人相对而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债务人”。 在严谨的财务会计学术语体系内,负债者通常被定义为拖欠他人金钱的具体实体或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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