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前期没写后补可以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借款合同应优先选择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署,但若当事人间对借款事项另有约定时则可例外。
此项政策指出,当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并未作出额外的特殊约定时,应尊重和执行书面形式的规定。 然而,该项条款同样赋予了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的其它形式的自主约定权。 实践操作中,借据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若在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以补充完善的方式重新书写借据,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且其内容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此类经过修订的借据便可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借据所载内容与实际借款情况相悖,或存在其他法律层面的问题,那么这类借据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借据在初期未予书写而后期进行补充是可行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均对此表示认可,同时保证借据内容的合法性,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借款的实际情况,并且不违背任何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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