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陈述,欠条事实上构成了债务人为向债权方的还款责任给出的承诺。
当欠条中含有破坏接收日期的违约金条款时,这个违约金便可视为违约责任的一个子部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款的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权利设立违约金,但是这个金额必须低于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此时,根据诉讼请求,法院和仲裁机关会做出调整以确保符合公平原则;
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多,法院和仲裁机构亦有权适度地予以降低。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欠条中所涉及的违约金是被认可具有相应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