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孩子达到何年龄需征求其意见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程序中,当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十周岁的情况时,有必要恰当地征求他们的个人意愿和意见。
得益于现代社会向更加优质化的成长环境的转变,以及日益广泛的教育普及程度,伴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可以发现,年龄在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初步具备了理解亲人间感情互动、共鸣等深层情感元素的能力,因此,这些孩子针对父母的离婚决定及其可能带来的生活方式及教育资源的变化等重大事务,能够作出基本上合理且可靠的判断和决策。 他们的个人看法和选择理应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与重视,这不仅是对儿童权益的维护,也是法治进程中的重要进步体现。 然而,我们要清楚认识到,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意见非常重要,但它并不是做出最终决定的唯一依据,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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